文號:青產交〔2024〕14號
發布時間:2024年5月30日
體育資源項目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的體育資源項目交易行為,保障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體育資源交易項目主要包括:
(一)各類體育賽事的商業權益及其衍生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承辦權、運營權、冠名權、轉播權、廣告招商權及市場開發權等權益;
(二)體育場館、場地、產業園、綜合體的冠名權、運營權、廣告位轉讓權及其衍生的各類商業權益;
(三)體育項目中心、協會、運動隊、俱樂部等組織的冠名權及合作伙伴的招募;
(四)體育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及其他版權的授權使用和合作經營;
(五)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體育資源。
第三條 體育資源交易項目涉及股權轉讓、企業增資、租賃及實物資產處置等適用產交所已有交易規則的,按照產交所相應交易規則執行。
第四條 項目方是指體育資源交易項目的相關權利人即委托人,合作方是指通過產交所與項目方達成合作協議的投資人。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請
第五條 項目方可向產交所提出轉讓體育資源項目的交易申請,合作方可以向產交所提出受讓體育資源項目的交易申請。
第六條 項目方信息披露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一)《信息披露委托書》;
(二)項目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項目方交易體育資源項目的相關決策文件;
(四)項目定價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項目方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合作方資格條件。合作方資格條件包括并不限于主體資質和信譽、經營管理經驗、項目性質要求、資產規模、團隊情況、主營業務范圍、市場開發及推廣能力、財務狀況等。
項目方設置合作方資格條件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八條 項目方可以參照產交所有關保證金和交易價款結算的相關規定,在信息公告中設置交易保證金和價款支付要求。
第九條 產交所對項目方提交的信息披露委托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的形式審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產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據信息披露委托對外發布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產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項目方,要求項目方進行調整。
第三章 交易信息的發布
第十條 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一般包括:
(一)項目基本情況、招商權益內容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信息公告期限、交易保證金設置等;
(三)項目交易方式;
(四)掛牌價格、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交易服務費的分擔方式、支付方式、合作方資格條件及擇優方式等相關交易條件;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方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信息披露期限,信息披露公告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具體以產交所網站公告的開始時間為起始日,信息披露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項目方不得擅自變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產交所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計算。因變更公告信息造成相關當事人損失的,應當由項目方負責。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若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合作方,項目方不變更信息披露公告內容的,可以按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若項目方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動到期則自行終結。
第四章 意向方登記
第十三條 意向合作方應當根據披露的公告信息要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前向產交所申請登記合作意向。提交申請即表明已充分了解項目情況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意向合作方的限制性規定,接受公告信息載明的受讓要求和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由于自身原因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所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意向合作方申請登記合作意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一)《體育資源交易項目合作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
(三)項目信息公告中提及的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產交所對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合作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方出具《意向合作方報名結果通知單》。
第十六條 項目方設置了交易保證金的,合作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產交所指定賬戶(以到達本平臺指定賬戶時間為準)。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參與交易的資格。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交所按照項目方信息公告的交易方式組織實施交易,經項目方確認后明確最終合作方,產交所組織交易雙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及交易結果簽訂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體育資源項目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協議轉讓、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綜合評議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交易合同應明確交易項目、標的基本情況、交易雙方的名稱、成交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等內容。
第六章 交易資金結算
第二十條 產交所依交易雙方申請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及結算。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
第二十一條 未成交的意向合作方繳納的交易保證金,由產交所在確定最終合作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原渠道退還,具體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所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成交項目的交易資金可以根據項目方要求選擇采用場外或場內結算方式。
第二十三條 成交項目的交易雙方在簽訂交易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需向產交所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結清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由產交所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體育資源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等情形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各方應當將體育資源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有關部門批準。本平臺依據交易各方申請,協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體育資源交易項目過程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參照產交所《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產交所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產交所審批或審查交易各方的各種報告、文件、方案、資料、申請等不會在任何方面增加產交所的義務或責任,同時,也不會在任何方面減輕或免除交易各方的義務或責任。交易各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交易相關方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產交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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